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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固定价格怎么解决材料涨价的问题
ABOUT US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6日

就目前来看,国内工程承包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方式的情形较为常见。部分发包人利用招投标、缔约阶段的优势地位,极尽所能地“优化”合同计价条款,将建设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尽量转移至承包人单方承担。如某些EPC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包死价,除非发包人提出变更影响合同价格,否则任何情形下绝对不予调整。

2018年以来,环保政策的升级引起砂石等建筑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当下,国内钢材价格飙涨,螺纹钢期货一度突破6000关口,成为近10年来新高。众多承包人直呼亏损惨重,纷纷向发包人寻求价格调整。但在固定价格的合同条件下,除非双方事先对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作出特殊约定,否则很难就巨额价差调整达成一致意见。

一、 从发包人角度

尽管争议频发,有些发包人仍可能会基于控制投资考虑,倾向于将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转移给承包人。但是律师认为,从发包人的角度,这可能导致总成本更高,如若所有承包人均为理性人,承包人将设立价格风险金(或风险对应的利润)来应对整个合同期限内的材料价格上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将导致相同工程的平均价格水平变得更高。

基于工程行业竞争激烈、规范程度不高的现状,如果发包人是期望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签订时不理性,不考虑材料价格波动情况,那么发包人也要意识到,在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承包人利益受到较大影响时,承包人也有可能不理性,可能因争议导致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因素造成负面影响。故从项目整体上来看,发包人未必能因将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转移给承包人而受益;特别对于经营性的项目,如因材料调价问题导致争议而影响工期,发包人的损失可能会更大。

对于工期比较长的项目,发包人在设置工程承包合同条款时应设定材料价格调整条款,合理确定风险承担方式和主体,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波动情形,可直接适用该条款。目前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范本中,均都要求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价格调整机制。

例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明确规定合同价款因价格波动的调整方式。

此外,材料价格波动调整条款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也是常见的,在FIDIC合同文本(2017版)通用条款中均有类似条款;亚洲开发银行对于其贷款项目,在《价格调整采购指南说明》(20186月)2.3条中指出:“交货期限或完成期限越长,合同组成部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由于工程成本直接取决于成本因素,因此这也会影响工程合同的总成本。因此,亚行执行一项基本指南,即交付期限或完成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任何合同应包含适当的价格调整条款。”

二、从承包人角度

作为承包人,如果已经陷入调差僵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工作策略:

(一)把协商作为向发包人主张调价的主要方式

虽然政府的调价文件并不能作为强制性文件,但可作为双方协商的政策依据,属于调价的合理性支撑。毕竟,主管部门基于行业的特殊性、相关专业知识和行业惯例对于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以及是否属于应当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客观情况所作出的专业认定,各方主体还是可能予以充分考虑的。

(二)锁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对于风险范围外的费用大胆索赔

固定价格之下,必有价格风险范围。以招投标为例,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评估完成发包人当时需求所付出的合理工作进行投标报价,最终根据中标价形成合同签约价。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仅能覆盖招投标阶段所能预见的合理风险。因此,合同约定结算程序,结算价需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并增加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调价情形。因此,一旦发生符合合同精神及法律规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双方均有权协商调整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包括总价及单价)并非一成不变。

若发包人以“固定价格风险包干”为由,认为一切价格变动的因素均应当由承包人事先考虑并固定在签约合同价格中,则属于对于工程计价规则中价格风险范围的认识偏差。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三)发包人出现违约情形的,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实现调价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迟(例如:由于项目征地影响导致开工时间推迟),对于在延迟工期内的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有权直接要求业主赔偿工期延迟期限内费用上涨的价格差额损失,不需要主张“情势变更”。但需提示的是,承包人选择违约责任作为调差索赔的突破口时,需要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以及延误导致上述费用增加造成的损失进行充分举证。

(四)协商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如合同对风险分担有明确具体约定,法院一般会认为价格上涨处于当事人合理预见范围内,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广义上的正常商业风险。虽然“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作为总包方向业主主张调价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是否能被法院接受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已对价格风险的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承包方要求调价将更加困难。

如果条件允许,承包人尽可能与发包人协商将争议解决方式调整为仲裁。一方面,仲裁机构对于纠纷的处理不需要执行诉讼案件中情势变更规则的层报制度;另一方面,仲裁庭对于当事人之间利益衡平的裁量自由度相对更大。承包人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亦可考虑将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规则并行主张。